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查明患有严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律师解析 该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作判断。假如受处罚者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议表示反对并意图发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向公安机关提请暂缓实施行政拘留,只有在公安机关对此作出明确判断并经过详细审查后,被处罚者或者其近亲若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条件的担保人证明,方可避免实际采取收监执行行政拘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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