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和《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限定。《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限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有下列要求: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到《医师执业证书》;
(二)获到《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其他要求。医师执业技术准则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限定。执业医师法限定,从医五年并获到主治医师职称能够申请个体行医.不过,大部分地区的事实上情况是只要获到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无医师资格,能够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同时附:个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非任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组织中执业满5年;(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纪在65岁以下,女性年纪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认可;
(五)注册资本:个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个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久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组织基本准则》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范围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组织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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