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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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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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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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这属于再审抗诉,即属于检察院职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常识:一般来说,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二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一旦做出就生效,此时案件已经终结。当然,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或者检察院发现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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