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的: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宅基地(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其他地区的村民是不能受让的,否则本人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 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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