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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提供监控录像怎么办
【法律意见】可以。但一般都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
您好,关于监控录像可以当证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之一。2,做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3,相关规定:(1)《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录音录像。如果案件涉及隐私、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第四条人民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关于事实的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故虽然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但是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认定王某的腿伤乃许某的驾车行为所致。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本纠纷中,许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上路,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王某承认自己横穿马路,跨越中心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两方对比,许某需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本纠纷中,许某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损失,根据两人过错责任比例责任比例,许某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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