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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李** 西藏-日喀则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3.03 11:38:02 135人阅读

我父母给我留下了承包的耕地,但是最近遇到了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问题,村里要收回地,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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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2、《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望采纳。

2017-03-03 11:4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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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关于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7-03-03 11:5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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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第五项规定,遗产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对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公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可以作为遗产。由此也可以推论:土地和荒山经营权不可作为遗产继承,其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的经营权而生成的个人承包收益,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特别是经营期较长的,先期只有投入.而后才能获益的,如承包荒山植树造林,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包括山林的增值部分,继承人也可以继承。根据法律或承包合同.可以由死亡公民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山林。如果集体决定内其他人承包,应当由其他承包人向继求人支付收益。
以上就是对您所提出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的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2017-03-03 11:4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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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继承遗产时要充分考虑转继承的法律依据,转继承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转继承的问题,但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此外,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的法律规定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3、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种:
第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第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第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第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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