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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985高校毕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合同、婚姻家事、房产类型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委“优秀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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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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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必须是竞争性谈判的公告吗?为什么要采取招标公告?

李** 安徽-宿州 强奸辩护咨询 2021.02.21 13:39:59 349人阅读

招标公告必须是竞争性谈判的公告吗?为什么要采取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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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021-02-21 13:4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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