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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

余** 河南-平顶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3.02 21:39:51 271人阅读

朋友最近遇到一些事情,要去处理,所以需要了解一下,关于如何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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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的回答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周密论证,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确结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印发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阅卷人认为这些认定要素完全可以用于对普通诈骗犯罪的审查判断,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一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二要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四要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五要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六要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1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在司法实践中莫不如是。因此,《解释》、《纪要》均分别确定了各自的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关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2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采取这类单纯的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需要说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3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顺便提及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就多数诈骗犯罪而言,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但有些诈骗犯罪案件,行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放弃对财物的收回,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债权人的追偿下以少量的还款行为以使债权人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债权人放弃追偿。这种少量的还款行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而没有归还借款就属于民事借款纠纷。    
6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行为人的口供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证据来证实,但行为人的口供容易反复、稳定性差,只能通过与主观心理活动相联系的外在行为并综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来加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03-02 21:4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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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这就是对如何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的回答。

2017-03-02 21:4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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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在刑法规定中经常出现,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的规定等,使执法人员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司法解释中也有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四种具体行为以落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为诈骗集资行为,类似规定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体现,同样推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也很普遍,目的在于改变司法实践中惯用的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当直接证据不存在或是只依据直接证据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上的联系进行推理,进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
  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很少的,所以需要运刑事推定对其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在实务操作中采用推定认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 笔者认为应该参照以下标准:
首先,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数量应该较多且真实可靠。在诈骗案件中需要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证据数量过少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控方准确了解案情,从中寻找到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方法。控方仍然要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和最终的说服责任,裁判者往往是在对基础事实与反驳证据进行权衡后才能作出裁判,控方对案件的整体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仍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其次,基于利益性与必要性为阻止推定生效而承担的诉讼负担,其诉讼标准是比较低的,通常被告人只要提出一定分量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对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有时甚至更低,即只要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推定就失去效力,裁判者综合考虑全案证据,作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做疑罪从无的裁决。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的回答。

2017-03-02 21:4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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