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的身份,存在虚假或明显违法违规的承诺。如行为人使用化名、等虚假身份;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贪小利的心理,以内部消息、高额利息等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行为人以有关系能帮助上大学、“捞人”等骗取被害人。 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与民事欺诈易混淆,主观目的不易被察觉,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事后处理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后处置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处置行为具有迅速性,如在借用之前已联系下家,在占有财物后立即出售变现;二是对财物处置的随意性。行为人急于将所占财物出手,通常会低价变卖。上述特点反映了行为人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从其对财物的迅速、随意处理可推定出借用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如行为人占有财物后,立即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或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哄骗推诿,使被害人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到案后的辩解。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如因生病住院、经营亏损、自己被骗等无法返还被害人财物。在认定其主观目的时,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上述要点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当然,具体案件中导致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缺乏履行行为的原因很多,不能单纯据此片面地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1-03-03 13:43:54 回复专业解答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永久性、恶意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倾向;其次,需要有具体的集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进行的,以此来引诱他人投入资金;再者,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后,该行为还需对社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专业解答在对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时,通常需提供以下几大类的证据:首先,1.包括合同文书详细内容在内的合同及其履行状况,其中还应包含双方的交易历史纪录以及相关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这对于证实合同的完整性并还原案件的实质履行细节具有重要作用;其次,2.关于欺诈行为的证据,例如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相关文件等,这些都能充分展示出犯罪嫌疑人蓄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再者,3.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明材料,比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这些都是证明犯罪行为给受害方带来实际损害的关键证据;最后,4.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他们的言论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短信信息等,这些都能够揭示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模式;此外,5.证人证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证言来自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或者是了解整个事件经过的知情人。
专业解答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专业解答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卡逾期并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欺诈罪”。然而,只有在持卡人存在蓄意透支款项、刻意逃避偿还债务、进行虚假身份证明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且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欠款额达到一定标准,经过银行依法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还款期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话,才有可能被视为涉嫌触犯“信用卡欺诈罪”。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主观意图以及实际行动这两个维度来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专业解答在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是否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例如虚构项目或夸大回报等。对于这种行为,常见的处罚包括刑事制裁和追缴赃款。刑事制裁的力度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涉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款等。追缴赃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将被骗的资金追回,退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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