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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拖车费我不负责

严* 四川-凉山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1.02.17 06:07:18 343人阅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拖车费我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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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要求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要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由交警因调查需要的原因而扣车的,属于交警部门履行职责,因此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在办案经费中支出,而不应该由事故当事人承担,所以对方当事人是有权予付拒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021-02-17 06:09:1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非常“脆弱”,行人从上面经过随时都可能掉入井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贾师傅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师傅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如何避免物业管理费纠纷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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