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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构成要件

陈** 河北-秦皇岛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1.02.09 11:48:58 354人阅读

私放在押人员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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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依法关押人员的监管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021-02-09 11:49:58 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行为人须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本罪的一般行为表现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监管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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