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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什么情况实施监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才能增强整个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保障社会再生产连续稳定地进行,并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因此,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以促使保险活动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领域,因此,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本书中提到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保险监督方面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同一意义。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才能增强整个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保障社会再生产连续稳定地进行,并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因此,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以促使保险活动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领域,因此,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本书中提到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保险监督方面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同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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