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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未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亲属会见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二)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三)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四)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五)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2021-02-08 12:3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