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不离婚的诉讼费不退回。关于离婚案件中,原告缴纳的分割财产的诉讼费用,是涉及财产分割而交纳的,所以一般即使判决不离婚,也不会将诉讼费退回原告。关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具体规定,诉讼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若以调解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也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即使判决不离婚,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一般不会将诉讼费退回原告,而是由败诉方承担。
因此,若诉讼双方当事人不确定
第一次开庭能否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尽量不要提分割财产的请求,即使开庭前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离婚,也可当庭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后补缴诉讼费。避免产生诉讼费损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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