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名称到工商核名; 2、签字确认核名通知书; 3、到人力资源与社保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递交相关材料人保局审核; 5、审核通过领取执照副本(正本暂扣); 6、银行开户; 7、税务局核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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