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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法院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行政诉讼法》仅用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两条法条对立案审查做出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用四条法条对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庭在进行立案登记后的具体形式审查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背立案登记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保障立案登记制的顺利进行,扫清了公民立案的门槛。法院的立案庭或者说建设后的行政诉讼中心在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时,只需要审查形式上是否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即可,并不需要对是否真实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是否适合,证据是否充分进行相应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即要接收案件。当然,在形式审查中,应当赋予立案机构审查重复起诉的权利,避免反复起诉,多头起诉,一定程度上遏制滥诉行为进入司法程序。
2021-02-08 01:39: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