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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需要先到居委会开登记证明吗
从人情上来说,能够。居委会找你的时候,你不配合,现在你去要求居委会解决证明,他们暂不出你解决等你处置完计划生育的事后再为你办也未尚不可。如果你是居委会工作人员,你会这样做吗?但在工作要求上却不能够。如果出具你所需要的证明隶属居委会职责,居委会应该帮你解决。因此,当你真正面对这事的时候,你除了反省一下自己不够,同时也能够向乡镇或街道反映你所需要解决的证明问题。无论怎样,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应该显得更“大度”。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解答如下,同居关系的风险有: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同居期间,同居者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极易导致举证困难,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同居者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与第三方共同生活或者结婚;4、同居者互相不能成为对方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决定同居,可以提前在以下方面做好风险防范:1、同居前或者同居期间就双方同居的财产、子女问题提前做出约定。尤其是在做出大额的投资或消费,诸如买房、买车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写清楚出资比例和将来有争议时的分割方式,并双方签名,否则没有在房本上登记姓名的一方会面临沉重的举证负担证明自己对房产也享有份额。2、同居者可互立遗嘱,并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交由中华遗嘱库保管,避免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无权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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