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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谢* 四川-乐山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1.02.06 07:56:33 457人阅读

怎么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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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2、提请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真假、病历真伪的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
5、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无权解释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
6、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缴纳鉴定费3500元,由提请方在抽取专家时预先垫付。
7、提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患双方均可享有的权利,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能否达到申请者所希望的要求,我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能判定,故请申请者一定要慎重考虑后再作出是否申请再次技术鉴定的决定。
8、如提请再次鉴定就要按鉴定的程序办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的途径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查。不得因对鉴定结论不满意而扰乱鉴定工作办公室的正常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再次鉴定程序的规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是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途期则不予受理。
这里患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须是对担任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鉴定报告结论不服(不服的内容可以是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鉴定程序等)
3、必须是按照本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递交申请书时还应该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写过关于提交材料的问题,大家可自行前往查看。

2021-02-06 07:57:33 回复

您好,关于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也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患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至多在十五天内,一定能收到卫生局的答复。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于医学会来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在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举行鉴定所需的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自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需要医患双方共同配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根据上面所提到每一个环节的时限,可以设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条例》的要求来做,由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到取得鉴定书,最长的时间是75天。一般来说,卫生局都不会等到时限的最后一天才交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接到卫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双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请方交纳鉴定费。一旦收齐材料,医学会便在3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参加鉴定的专家。为了给专家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签后的一个月内组织鉴定。总之,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在双方交齐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鉴定结论交给委托方(卫生局或)。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这个环节上,医方或患方有时候没能按时交齐鉴定所需的材料,从而导致了整个鉴定时限的延长。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提醒鉴定的申请者和另一方的参与者,严格遵守鉴定的时效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从相关的鉴定规则看,患者及其家属在六十日内,就可以接到鉴定报告书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比较满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该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当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仅仅以鉴定结论对我们不利为由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样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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