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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是版权方,我买了他的歌曲没有给我版权书但是他允许我上传,我上传的时候也告诉他了,算不算侵权?

ask****275 天津 消费权益咨询 2021.01.29 17:38:44 368人阅读

卖家是版权方,我买了他的歌曲没有给我版权书但是他允许我上传,我上传的时候也告诉他了,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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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52454条

.您好,有没有授权书呢

2021-01-30 08:55:02 回复
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1741条

前提是他有没有版权

2021-01-29 17:49:42 回复
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1279条

上传到哪里?

2021-01-29 19:21:40 回复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近年来的中国歌坛上,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如王菲唱红了李健的《传奇》,林有嘉唱红了萧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阳刚唱红了汪峰的《春天里》……不少成功的翻唱都让原歌越来越红,但接踵而来的,便是“汪峰禁唱”等一连串维权事件。公开翻唱他人的原唱歌曲是否意味着侵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了,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如电视台)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与著作权人商谈许可事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且上传到网络的,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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