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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企业能否以员工旷工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

严** 甘肃-庆阳 其他咨询 2021.01.24 16:13:37 443人阅读

旷工,企业能否以员工旷工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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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难以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确实是劳动者旷工的考勤表,则不能认定。

2021-01-24 16:14:37 回复

您好,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难以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确实是劳动者旷工的考勤表,则不能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
首先,门禁卡仅仅是公司防止员工以外的闲杂人等随意进出之防盗保安措施之
一,而并非用做员工的考勤依据;纵使员工10人一同进出公司门口也只须要一位刷卡开门,因此其余九名员工并不会有该次门禁刷卡记录。
其次,如果员工职等较高,下级员工或者下属上下班时基于礼貌抢先替上级刷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再次,公司如果以门禁卡作为考勤记录并以此为惩罚员工旷工之依据,则应当事前制定相应的书面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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