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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及房款未约定双倍返还,如果买方坚持按合同执行而卖方不按合同履行,最后会怎么处理?

ask****880 浙江-杭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1.20 22:17:42 390人阅读

房产合同中只约定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首付款及房款未约定双倍返还,如果买方坚持按合同执行而卖方不按合同履行,最后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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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547条

可以按照违约处理,你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2021-01-20 22: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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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44637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5049条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

2021-01-20 22:48:22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0442条

定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

2021-01-20 22:30:59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25条

你好,将由卖房承担违约责任。

2021-01-20 22:46:27 回复

合同的履行制度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时,自己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时,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难点)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自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条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变故,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裁减人员,公司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现公司提出多付2个月工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劳动者主张2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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