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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解析:
不能给立案受理。因为仅凭电话,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就无常的审理案件。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是原告的义务,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去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所以,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会立案受理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022-05-20 09:26: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