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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共犯有哪些特征

蒋* 上海-松江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2.31 12:07:50 498人阅读

高利转贷罪共犯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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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共犯如何认定
1、客观方面的认定
(一)实行行为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2、主观方面的认定
(1)实施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人是无法构成共犯的。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2)行为人的共同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共同故意实施向经融机构贷款然后又高利贷款给他人的行为。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有共同故意的目的,故意组织集团实施高利转贷的行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等。
二、共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是否为共犯首先得认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然后在根据情况具体分析,这样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才不会出现差错,也容易进行审判。当然,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时候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有疑问的话小编建议登录平台咨询,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2020-12-31 12:08: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贷款通则》(1996.6.28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节录)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4、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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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9 18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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