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
1.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依职权主动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专业解答庭审笔录不一定需要逐句记录,但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庭审过程。笔录需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并在庭审后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方有权阅读并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有异议可申请补正。
专业解答时间:年月日时到时,地点:案号:×劳仲案字( )第 号,案由:调解主持人:书记员: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等。增加续页应注明页数。
律师解析 法庭笔录乃指由人民法院书记员精心编制的,能够如实反映开庭审理过程中各项活动真实状况的书面记录。在编制法庭笔录时,应严格遵循开庭审理各阶段的基本次序,力求做到客观、真实且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 同时,法庭笔录亦须得到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的签字确认。在庭审过程结束后,书记员将公正地向全体人员宣读所记录下的笔录内容,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有权选择在当时或五个工作日内阅读该笔录。若经过宣读或阅读之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均认为笔录内容无误,则应在笔录上亲笔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如有拒绝签名、盖章者,书记员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附入案卷之中;倘若他们认为笔录对自身陈述的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之处,可提出补正申请,书记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笔录尾部或另起一页进行相应的补充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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