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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财产继承和房产分割我妈有银行存款

ask****800 辽宁-沈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20.12.30 08:21:20 334人阅读

财产继承和房产分割我妈有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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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
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0-12-30 08:40: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你好,下面对离婚财产分割 银行存款进行回答,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协议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与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更多]【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时应当注意什么?离婚的法律后果 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更多]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建议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建议大凡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除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近20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更多]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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