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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这个问题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就你的问题而言,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应该按国家规定,将已到期合同顺延至生育后休完产假,再视情况确定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此期间你应当享受正常的相关待遇。也可以现在确定不再续签合同,但预付你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医疗费等相关待遇,并将此期间计算工龄,缴纳社会保险和计算经济补偿。 如果就此产生劳动争议,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12-28 04:53: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