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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根据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五条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责令货主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逾期不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可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将所运输的木材予以扣留,发给扣留凭证,并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在扣留期间所发生的木材保管费、装卸费由货主承担;由于木材障查站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损失的,由木材检查站承担。
2020-12-27 05:30: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