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造谣、侮辱、诽谤、煽动,教唆他人,进行挑衅和人身攻击、故意干扰正常作息,侵权,伤害时间长达1年,不包括永久性创伤。 2、学校,段长,班主任,反馈无果,故意包庇,掩盖犯罪主体的罪行,并通过设备仪器对受害人进行监视和人生控制。造成精神分裂,侵权。 3、未成年人时期,学校和家长联合起来威胁,让我不能说出真相,变本加厉伤害,诱导自杀,掩盖罪行。 4、在2020年5月份说出真相后,重新监视和人身控制,威胁和诱导自杀,恐吓,使原本好转的病情持续恶化。 5、学校与非法获取使用设备有关联,利用特殊职业获取设备,非法使用设备。
诽谤罪证据收集和诽谤罪有关的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证据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类证据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够做到的: 最为方便快捷的是视频音频资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人的虚假事实时,可以用手机或其他录音设备偷偷进行录音录像及拍照; 邀请听到的人作为证人,跟他们聊天时可以将话题引入你需要的内容,并进行录音固定成证据;收集加害人散布谣言的文字材料; 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和事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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