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本人与2007年10月进入外企,先后担任装配、质检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合同,公司与2017年1月11日,通过会议的方式通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次公司裁员的理由是:公司业务往来(指订单下降)、业务定岗为由进行裁员。此次裁员有20人以上,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 目前我拒绝在《协商解除合同》上签字,所以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律师: 1.岗位撤销是否可以要求调任与质检相关岗位?如果没有与质检相关的岗位可调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质检岗位撤销,无相关质检岗位可调,实施裁员,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
一、调整的岗位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劳动者必须服从,不服从当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二、调整的岗位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可以进行调整,劳动者应当服从,不服从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解除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解除合同;
3、其他情形变更岗位,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变更岗位。不能协商一致的,不能解除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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