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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读书吗,孩子现在在外省上学

王* 广西-贵港 结婚咨询 2020.12.09 08:33:42 340人阅读

高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读书吗,孩子现在在外省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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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的,可以。
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上交复印件:在惠州的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在惠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证明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2020-12-09 08:35:42 回复

现在中考和高考都实行了异地中考和异地高考政策,中高考户口不在本地也可以参加考试,上高中上大学。目前各省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政策稍有不同。例如重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就可以了,都可以在重庆报考。黑龙江2013年只要在黑龙江省累读三年,父母拥有合法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在当地报名高考。吉林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仅限高职。从2014年开始实施。其他省份如下;其子女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2012年9月1日、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在上海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目前已经有二十多个省份公布了异地高考的政策。以北京为例,相关要求,可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天津相关要求,只要具备三年完整学籍,无论其父母是否在重庆:须在津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父母在天津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纳税;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在京参加高职的学生父母有北京市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其子女可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广东2016年在广东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不含补缴)的,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对于在重庆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报考对口的高职本专科招生考试完全放开了户籍的限制:上海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未定重庆2013年第一个条件是考生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第二个条件是普通高中学生的家长在重庆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现在高考已经可以不在户籍所在地考试了

如果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的,可以。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上交复印件:在惠州的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在惠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证明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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