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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读的;
(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因此并不是小孩年满18周岁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要看孩子以及父母的情况。
2020-12-08 01:38: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