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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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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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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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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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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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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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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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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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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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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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业解答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您身为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诸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财产等一系列行政强制措施的决策持有异议,或者是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您合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益等方面的内容时,那么您便具备了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和权利。
专业解答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在此列举几个可能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倘若对于行政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感到不满;或者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持否定态度;以及针对诸如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的变更等相关决定存在异议;亦或是当事人坚信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自主权造成了侵害,或是对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又或者是指控行政机关未能依照规定期限和方式履行应有职责;最后,还有可能是因为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止,涉及四种情形:申请人自然人死亡,近亲属未明确是否继续;申请人丧失复议能力,法定代理人未明确;法人或组织解散,权利义务承受者未定;申请人暂时失踪或宣告失踪。这些情况下,复议程序需暂停以待明确后续参与者或情况。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专业解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有异议,或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满,可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诉。若复议事项超出职责范围,应通知申请人转向正确机关。若其他机关已受理或法院已立案,同一事项不再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受理情形亦适用。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提起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析 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以上两类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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