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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食品与产地不符,可否要求赔偿?

梁* 福建-厦门 消费权益咨询 2020.12.04 22:44:15 426人阅读

购买的食品与产地不符,可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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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用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民事行为的,属于民事欺诈。售货员将国产介绍为原装进口,使你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且你购买该面霜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故商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由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据此,你可以要求商场双倍赔偿你的损失。

2020-12-04 22:46: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一方对自己设置高于法律要求的义务,比如国家规定某样商品保修期一年,商家承诺保修期二年,那么保修期就是二年。这个情况属于商家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承诺,合法有效,理应遵守。所以,只要证据充分,商家应该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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