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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被扣押的船舶清偿后怎样清偿债务呢?
海事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裁定;(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三)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解答如下,哪些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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