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但是当事人是不能撤销的,刑事案件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撤销。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由本单位管辖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我国法律中案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许多国家刑法理论或刑事立法中都有前科消灭的规定,一般规定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有罪判决后服刑期满或被免刑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犯新罪。
有些国家还规定前科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前假释。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案卷到期限后,要组织鉴定。在机关分管领导人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对不需要继续保存的应当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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