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的约定合法,但宅基地乙方只有使用权无权处分所有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纠纷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姻无法维续时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其中会涉及到孩子抚养纠纷、财产纠纷、债务纠纷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提供证据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权利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如另一方家暴、有外遇、吸毒、赌博等恶习等相应证据,而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上也要搜集相应的证据。另外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比如对方的银行流水、对方隐匿的财产等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年轻漂亮的外企白领A(化名)最近老是愁眉苦脸地出现在公司中,工作中也频频出现失误。同为这家公司职员的好朋友B(化名)看到后便在工作之余找到A,经过一番谈心,A说出了她的烦心事。前段时间,她和丈夫小陈(化名)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A在和前夫小陈结婚前,大家各自拥有一套房产。两人曾约定:婚前的房产为双方个人所有。结婚以后,小陈便住进了A的房子,几年后,小陈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折现。离婚后,本应该搬走的前夫居然说什么也不肯搬走,他辩称说自己没有房子,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而卖房的钱也已经花费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中。A现在无法拿出当初前夫卖房时钱款使用去向的证据,前夫又赖在家中不肯搬离,她真的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办【观点】谭芳此事的解决还得从两方面考虑,从法律角度讲,康小姐不必烦恼,完全有办法、有途径解决。因为康小姐的房子是在婚前购买,并且双方对该房产有相应的约定,所以此套房产是康小姐的私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康小姐作为该房产的权利人,完全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前夫赖在房子里不走的情况,康小姐可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向,可以得到的支持。至于康小姐担心的前夫卖房款用于共同生活这一情节,康小姐也是不必担心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情节的举证责任在前夫。并且,就算前夫提供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也不能成为其占用康小姐房屋的理由,因为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康小姐的前夫应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会维护康小姐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执行阶段,康小姐作为产权人,可以采取包括换锁等多种非正式方式使房子处于不适宜居住状态,再结合的执行程序,相信最终可以收回房子。当然,本案的第二个影响因素是情感因素,因为本案从法律角度来讲没有障碍,康小姐之所以烦恼,还是因为有情感角度的考虑,事情没有往“绝”处做。有情感因素的存在,法律程序必定会受到影响,如某些不必要的自认行为等。而一旦这些行为发生,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的结果就会增加很多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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