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不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不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不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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