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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税是从土地出让金里算,还是从契税里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不一样的,契税是一种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向税务部门交纳的,而出让金是由受让人向国家交纳的,使用土地时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解答如下,”但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提出:原合同约定的“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要求甲方增加承担该加油站转让所发生的契税(按合同总金额的4%计算约7万元)。甲方认为:1、双方协商加油站转让时,已对转让、过户、交易应缴税费的测算,并将甲方应缴税款累加在转让总金额内计算,因而,在转让总金额174.98万元中,已经包含契税等各项税费在内;2、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甲方实际已经将应缴契税等各种税费预先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代缴,因此乙方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不一样的,契税是一种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向税务部门交纳的,而出让金是由受让人向国家交纳的,使用土地时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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