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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抵押权转让未办理转让登记的问题

肖* 四川-遂宁 抵押担保咨询 2020.11.30 22:07:53 329人阅读

关于房屋抵押权转让未办理转让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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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该条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2230条所规定的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抵押权转让不在该除外范围之内,故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仍须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债权转让时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受让人提讼,此时的解决方案是:诉讼请求不能要求确认抵押权,否则,将被驳回;受让人可以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同时,将原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由原抵押权人确认抵押权转让的事实,确认受让人是实际权利人并对抵押房屋有权优先受偿。

2020-11-30 22:0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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