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你好,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实践中,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是这样的: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016-11-30 17:06:39 回复
咨询我
贪污罪与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两种主要形式,在认定的时候总会存在一些交叉之处,那么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是什么呢?
1、他人将财物给本单位后,个人再加以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就不再是他人的财物而是本单位的财物,应当认定贪污罪。
2、将应当支付给本单位的财物的一部分,让他人直接支付给个人,他人支付给个人的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3、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向中间环节多支付财物,中间环节将多支付的财物给个人,中间环节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4、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少收入,中间环节将截留部分的财物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2016-11-30 17:20:39 回复
咨询我
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相似性。那么,在遇到上述情形时, 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是什么呢?我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2016-11-30 17:14: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