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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内容也是越来越加完善,但是好多人都不知道担保物权的登记是什么样子的,你们可以介绍一下吗?

陈** 辽宁-阜新 抵押担保咨询 2016.11.28 22:12:55 2252人阅读

请问漳州律师,担保物权在我国也是越来越被受重视,其法律内容也是越来越加完善,但是好多人都不知道担保物权的登记是什么样子的,你们可以介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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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信息,当今社会是对担保物权很重视了,因为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权的登记有利于债权的保护。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质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2016-11-28 22: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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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往往自己或请第三人提供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相应的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随之取得担保物权。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在我国,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也就是担保物权的登记是必须的,否则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016-11-28 22: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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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而担保物权的登记是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2016-11-28 22: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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