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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自愿给你钱,然后又要回去,是什么意思?

蒋** 江苏-南京 其他咨询 2020.11.17 00:30:28 8411人阅读

别人自愿给你钱,然后又要回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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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给钱属于赠与,如果赠与未附条件,是不能再要回去的。  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适用撤销权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益性质赠与赠与财产交付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一般赠与财产瑕疵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赠与财产瑕疵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情事变更可不履行赠与义务的例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20-11-17 00: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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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的民事主体,要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第二,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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