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办理残疾证并不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来判定的,而是有自身的一个判定标准。所以达到几级伤残就可以办理残疾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每个分类都是有不同的标准的,而且不同分类的分级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只要是工伤伤残评定入级别了,无论什么级别,就可以带上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果,本人身份证,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残疾证工伤认定的最低级别是十级只要您工伤入级别了,就可以办理伤残证办理流程如下:
1、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外力因素造成的伤残须治疗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检测。
6、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7、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8、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9、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
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专业解答智力障碍等级认定标准依据智商指数分为四级,严重程度逐渐降低。第四级(智商50-69)需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等法规,考虑亲属关系及被监护人利益,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不服指定可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判决。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鉴定残疾等级,伤残鉴定检查什么项目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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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残疾等级鉴定程序是: 1、被害人申请案件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受害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2、公安机关委托法医或者鉴定机构办理; 3、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4、鉴定机构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律师解析 残疾等级的鉴定依据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此标准规定,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律师解析 标准如下: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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