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我跟女朋友开始谈交往。2012年,我俩想结婚,为了表示诚意,我给她买下好一套房,购房合同上她要求仅写她的姓名,每个月的银行月供也要我支付。然而,到了2013年,我俩因性子问题分手了。我要求女朋友把房转回给我,或者赔钱,但她不愿意。给她买下房时,我俩无合同,但是我的聊天记录、银行汇款记录和手机短信上有证据是我拿钱买的。请问如果我诉讼她,能拿回房吗?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你买房给女朋友是以结婚为目的,你将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并不是普通的赠与,而是一种附要求的赠与,所附要求即是她应与你结婚。所以本案应按照结婚前一方给另一方的聘礼来处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的,如果查明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为她买房是要求性赠与,如两方不能结成婚姻关系,她应当返还房屋或购房款给你。
只要你们感情好,不用在意这些的,他之前不告诉你,也许怕失去你,且他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应该知道珍惜你和他一起组建的家庭,祝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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