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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核表怎么办

杨** 贵州-贵阳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0.11.15 23:19:01 453人阅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核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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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020-11-15 23:20:01 回复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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