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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必须要写明原因吗?
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于案件受理后宣判前申请撤诉的,必须写明撤诉理由,因案件审理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当撤诉符合双方权益时,法官才能据此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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