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保候审方面看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怎么判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的几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其适用,极大程度上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一定的义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遵守这些法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擅自逃跑,脱离有关机关的监控,迫使诉讼程序中断,造成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若仅因事后主动投案而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这样无疑是在鼓励脱保,造成更多人设法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是否构成自首,目前在理论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无定论。但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从我国自首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从中外刑法关于自首的关系来看,从社会公平的理念来看,从取保候审的适用来看,要认定陈某的上述行为系自首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除非陈某在主动投案后交代了未被发现的罪行,否则就会鼓励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后,故意逃跑再主动投案。这与我国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2019-06-01 12:59:5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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