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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女方判刑,男方要承担责任吗
您好,针对您的婚外宫外孕男方拒担责法院判责任各半问题解答如下,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审结一起由于婚外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A赔偿原告B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000元。 单身女子B与已婚的A发生了婚外恋。2004年8月,B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B随即进行了手术,A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在B的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B出院之后,A拒绝履行承诺。 审理认为,原告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意或过失)。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被告A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因此,在婚姻关系之外所生育的子女,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相同,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双方均属于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生育子女的,因此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构成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因该种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者,另一方属于未婚,但不知晓其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未婚这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知道对方已婚,还与之结婚,则也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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