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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跑了找父亲还是找他父母好

颜* 四川-凉山 个人债务咨询 2020.11.10 03:38:32 451人阅读

欠钱跑了找父亲还是找他父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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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用,我国法律中的债务是相对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并没有所谓“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

2020-11-10 03:3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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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儿子已经成年,也就是已经年满18周岁,或是已经年满16周岁但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那么,做父母的就没有责任和义务要为儿子偿还债务,这个属于儿子的个人行为。如果放贷人上门讨债的话,做父母的话可以拒绝还,要是对方抢夺家中财物的,建议可以及时去报警。当然,要是儿子还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还没有年满18周岁,出借人可以向其父母追讨债务,而超出法定部分利息是可以不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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