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单位货款现年36岁的被告人A自2007年12月至案发为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1至3月间,A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客户归还公司的货款私吞,共计17万元。职务侵占定罪的处罚标准一审以A职务侵占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在担任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收结货款的过程中,私自将结回的现金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10年6月24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11-08 22:24:00 回复
律师解析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责令该员工返还侵吞的财产; 如果侵吞的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报警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工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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